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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刑更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刑更137号罪犯葛昆明,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1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昆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葛昆明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2016)减字第8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6年4月9日至同月13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葛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葛昆明减去有期徒刑余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监减意字(2016)87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葛昆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昆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葛昆明受到执行机关表扬4次和记功2次等奖励。罪犯葛昆明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葛昆明的认罪书、罚没款处理情况表,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葛昆明在服刑期间的学习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昆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执行情况及犯罪情节等因素,确定减刑幅度。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昆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六日。(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毅代理审判员  冯彦霄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秋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法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