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薛丙东诉吕玉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丙东,吕玉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3757号原告薛丙东,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格桑旺茂,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玉峰,男,1974年7月1日。委托代理人郝琳娜,北京德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伟,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薛丙东与被告吕玉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吕玉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吕玉峰认为其本人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吕玉峰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