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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执行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建红、XXX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建红,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红,男,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建红,男,生于1972年9月23日,汉族,灵石县梁家焉乡杏疙瘩村村民,。被执行人XXX,男,生于1965年11月12日,汉族,灵石县梁家焉乡杏疙瘩村村民。本院在执行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建红、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致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执字第3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杨福太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