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菏泽康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孙彦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康地置业有限公司,孙彦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700号原告:菏泽康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南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江永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东,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彪(特别授权),菏泽康地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孙彦敏。原告菏泽康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彦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不足以确定为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菏泽康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秀良人民陪审员 姚春丽人民陪审员 石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