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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执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29执00149号申请人谷占平,男,生于1974年6月29日,汉族,住永年县。被执行人李怀珠,男,生于1960年3月27日,汉族,住永年县。被执行人杜伟杰,男,生于1983年5月15日,汉族,住永年县。申请人谷占平与被执行人李怀珠、杜伟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15)永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李 博代理审判员  刘伟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