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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天隆颜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富泰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天隆颜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富泰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天隆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富泰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吉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天隆颜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富泰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晋民初字第94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2216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7333元,本院现暂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