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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某、於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於某,严某,童某,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474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居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於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严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童某,居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居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於某、严某、童某、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於某、严某、童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於某、严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江墅村被告人於某、严某经营的兰州拉面馆内摆放“年年有余II代”游戏机1台供人赌博,并约定由被告人於某、严某负责日常管理,获利“五五”分配。至2015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非法获利9000余元,涉案游戏机及非法获利2382元被一并缴获。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2、2015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童某、胡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西后街被告人童某、胡某工作的彩票店内摆放“年年有余II代”游戏机1台供人赌博,并约定由被告人童某、胡某轮流负责日常管理,获利“九一”分配。至2015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非法获利13000余元,涉案游戏机及非法获利3245元被一并缴获。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被告人严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告人陈某退缴赃款15000元,被告人於某、严某退缴赃款3500元,被告人童某、胡某分别退缴赃款50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赃款5627元、iPhone5手机及杂牌手机各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於某、严某、童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及非法获利照片,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情况说明,吴金荣、汪建召、尹串、张富刚、谢伸中、简友玲、简孝满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於某、童某、胡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於某、严某、童某、胡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严英满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於某、童某、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涉案赃款及非法获利已被追缴,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於某、严某、童某、胡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予以宣告缓刑。犯罪所得应当追缴或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於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六、移送来院的赃款五千六百二十七元及犯罪所得一万七千元予以没收,iPhone5手机及杂牌手机各一部,发还被告人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鲁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