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文忠与李文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忠,李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忠,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文祥,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文忠与被执行人李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文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文忠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文祥给付欠款13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房屋、车辆、土地、工商企业注册;查封被执行人享有林权证的树木。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文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树木另案提出执行异议审查中,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文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文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义然审 判 员 赵国仲人民陪审员 辛 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一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