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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明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占柱,李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明商初字第66号原告王某某,住肇东市。被告李某某,住肇东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3月24日,被告李某某丈夫盖某某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16、000.00元,并出有欠据一张,约定年末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6、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据一张,证实被告李某某丈夫盖某某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16、000.00元。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3月24日,被告李某某丈夫盖某某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16、000.00元,并出有欠据一张,约定年末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欠款(现被告丈夫盖某某已死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6、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欠原告欠款,被告不同意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丈夫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丈夫盖某某已死亡,被告李某某与盖某某是夫妻关系,被告应予偿还原告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欠款116、000.00元。案件受理费2、620.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龙华代理审判员  车春雨人民陪审员  史云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