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6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X、许XX和杨XX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许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611—2号申请执行人杨X。申请执行人许XX。被执行人杨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许XX和杨XX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昌执字第016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XX及其已死亡妻子康XX分得的位于昌图县XXX镇刘荒地村民委五组由杨XX犯罪前经营管理耕种的承包责任田土地7.82市亩。其中上述5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经本院委托铁岭辽北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鉴定作价为每市亩土地价格为人民币550.00元。2016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5)昌执字第01611—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杨XX犯罪前经营管理耕种的上述5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以每市亩作价人民币550.00元裁定执行给申请执行人杨X、许XX夫妇经营耕种至2020年末,并抵偿本案赔偿款、土地评估鉴定作价费、执行费等合计人民币13141.12元。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XX位于昌图县XXX镇刘荒地村民委五组7.82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