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根飞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26号罪犯李根飞,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锡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根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根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根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根飞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根飞,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根飞,在2016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9分。2015年11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根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根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