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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福碧与李国琴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碧,李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38号申请执行人:陈福碧,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国琴,女,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福碧与被执行人李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602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国琴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福碧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28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翼审 判 员  陈晓代理审判员  申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