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永利与李清才劳务合同纠纷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利,李清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1088号原告李永利,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韩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清才,男,住柘城县。原告李永利诉被告李清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献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某甲、被告李清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李永利和工友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韩某戊、张某甲六人经被告介绍于2014年11月份到青岛国际物流中心,被告所承包的工地干木工活,约定每天工资260元,活干完后,被告在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日给付原告15000元外,被告把未结清的钱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款条,内容是“下欠李永利11894元李清才”被告辩称:并未主动让原告去青岛干活,而是原告找的我,并问我青岛有无活干,然后我才答应让原告去的,关于原告在诉状中所述、每天工钱260元我并未承诺,公司老板也未承诺,如果要是按每天160元,我想办法用贷款也要把钱支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永利和工友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韩某戊、张某甲六人经被告介绍于2014年11月份到青岛国际物流中心,被告所承包的工地干木工活,约定每天工资260元,活干完后,被告在2015年农历正月初九日给付原告15000元后,被告把未结清的钱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款条,内容是“下欠李永利11894元李清才”。之后原告多次给其索要,被告以老板没给钱为由拒绝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工资款,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下欠11894元的工资款欠条一份,有被告本人的签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资款11894元,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清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李永利工资款1189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元,由被告李清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献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