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厦门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雷子聪买卖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雷子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102号原告厦门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北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汪美兰,经理。被告雷子聪,男,1979年7月4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厦门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子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厦门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子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钟思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