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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莉与陶仕富、陶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莉,陶仕富,陶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69号原告曾莉,女,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陶仕富,男,汉族,1951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陶振华,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莉与被告陶仕富、陶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仕富、陶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陶仕富、陶振华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莉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