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莉与陶仕富、陶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莉,陶仕富,陶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69号原告曾莉,女,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陶仕富,男,汉族,1951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陶振华,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莉与被告陶仕富、陶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仕富、陶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陶仕富、陶振华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莉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