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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田某甲骗取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2刑初7号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捕前住靖宇县,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5月4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江源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海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于2016年3月15日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新证据,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案件恢复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妍、武志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田某甲将其开发的靖宇县温馨小区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田某甲找代培清、马桂兰、孙某某、张某甲、代某某、田某乙、以顶名的方式,在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以非正常流程的方式办理了上述人名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田某甲在靖宇县农村信用联社景山信用社找信贷员李某某为董某某以顶名形式使用房屋所有权证(00027090、00027089)办理了47万元的抵押贷款;孙某某顶名使用房屋所有权证(00027102)办理了20万元抵押贷款;张某甲顶名使用房屋所有权证(00027095)办理了18万元抵押贷款;韩某某顶名使用房屋所有权证(00027096)办理了18万元的抵押贷款;鄂某某顶名使用房屋所有权证(00027085、00027086)及房屋所有权证(00027087、00027088)办理了100万元抵押贷款;在靖宇县信用联社找信贷员纪有赠以马桂兰顶名使用房屋所有权证(00027101、00027080)办理了50万元抵押贷款,共计骗取贷款253万元,至今未还,贷款全部归田某甲本人使用。顶名贷款后田某甲又将上述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号的房屋出售给施翠翠(00027089)、张洪国(00027101)、封某某(00027080)、常佐铭(00027102、00027096)、辛某某(00027095)、王明利(00027087)、姜某甲(00027088)、刘某某(00027085)、夏某甲(00027086)、夏某乙(00027090)。2014年11月份,靖宇县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告知温馨小区实际购房人施翠翠、张洪国、封某某、常佐铭、辛某某、王明利、姜某甲、刘某某、夏某甲、夏某乙的房屋被抵押贷款,房屋现在已经判给靖宇镇信用社,后期靖宇县人民法院查封对其房屋进行查封。后期,实际购房人施翠翠、张洪国、封某某、常佐铭、辛某某、王明利、姜某甲、刘某某、夏某甲、夏某乙向靖宇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经调查,法制办公室撤销了代培清、马桂兰、孙某某、张某甲、代某某、田某乙的房屋所有权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列举的证据有:1、代某某、鄂某某、张某甲、孙某某、马桂兰、代培清等人房产档案、贷款档案;2、常佐铭、夏某甲、刘某某、王明利、姜某甲等人购房合同、票据;3、冯某某、常佐铭、夏某甲、刘某某、王明利、姜某甲、张某甲、代某某、鄂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造成253万元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认为,时间长了,记不清了,但对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海军辩护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作为贷款的实际经手人或操作人,其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行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应给予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甲于2010年4月14日向靖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办理了吉林省温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温馨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为其妻子代风琴,2010年末至2012年期间,由于温馨公司资金短缺,田某甲便将温馨公司所开发的靖宇县温馨小区的部分门市房,在未取得房屋竣工证明的前提下,找到不是实际购房人的代培清、马桂兰、孙某某、张某甲、代某某、田某乙,给上述人员出具虚假的购房合同,并通过关系在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违规为上述人员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田某甲找到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原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山信用社,以下称:景山支行)信贷员李某某,李某某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用张某甲顶名的方式,使用(张某甲产权证00027095号)作抵押,骗取贷款18万元;韩某某顶名,使用(张某甲产权证00027096号)作抵押,骗取贷款18万元;鄂某某顶名,使用(代某某产权证00027085、00027086号、田某乙产权证00027087、00027088号)作抵押,骗取贷款100万元;孙某某顶名,使用(孙某某产权证00027102号)作抵押,骗取20万元贷款;代培清顶名,使用(代培清产权证00027089、00027090号)作抵押,骗取贷款47万元;找信贷员纪某某以马桂兰顶名的方式,使用(马桂兰产权证00027101、00027080号)骗取贷款50万元;贷款全部归田某甲使用。田某甲并将非正常手段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出售给施翠翠(产权证00027089号)、张洪国(产权证00027101号)、封某某(产权证00027080号)、常佐铭(产权证00027102、00027096号)、辛某某(产权证00027095号)、王明利(产权证00027087号)、姜某甲(产权证00027088号)、刘某某(产权证00027085号)、夏某甲(产权证00027086号)、夏某乙(产权证00027090号)。2014年11月份,景山支行工作人员告知温馨小区上述实际购房人的房屋已被贷款抵押,靖宇县人民法院把房屋判给景山支行,法院并对房屋进行查封。之后实际购房人施翠翠、张洪国、封某某、常佐铭、辛某某、王明利、姜某甲、刘某某、夏某甲、夏某乙向靖宇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靖宇县人民政府靖复决字(2015)第2、3、4、5、6、7、8、9、10、1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温馨公司未提交房屋已竣工证明,缺失要件,属审核不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对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为第三人代培清、马桂兰、孙某某、张某甲、代某某、田某乙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导致被告人田某甲用他人顶名在景山支行贷款253万元及利息至今未偿还。综上所涉及本院民事判决书已被本院提起再审,已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姜某乙、周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纪某某、马某甲、隋某某、冯某某、辛某某、张某甲、韩某某、刘某某、夏某甲、马某乙、姜某甲、代某某、宋某某、田某乙、鄂某某、常某某、孙某某、张某丙、封某某、赵某某、夏某乙、庄某某、董某某的证言,靖宇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被告人田某甲归案情况;温馨公司与辛某某签订温馨小区房屋预定协议书,张某甲房产(00027095)档案、抵押贷款档案,温馨公司与张某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为下发的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000270**号产权证,领取借款18万元凭证;产权人张某甲房屋(00027096)产权档案,温馨公司与常佐铭签订温馨小区商品房预定购房协议、收据,韩某某抵押贷款档案,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下发的靖房他证靖宇镇字第000126**号他项权利证,领取发放贷款18万元凭证;代某某房产(00027085)档案,代某某房产(00027086)档案,2份温馨公司与代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田某乙房产(00027087)档案,田某乙房产(00027088)档案,2份温馨公司与田某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郑和臣与刘某某签订门市房买卖协议、收据,温馨公司与刘某某签订温馨小区商品房预定购房协议、收据,温馨公司与夏某甲签订温馨小区商品房预定购房协议、收据,温馨公司与王明利签订温馨小区商品房预定购房协议、收据,王龙云与姜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据,温馨公司与姜某甲签订温馨小区商品房预定购房协议、收据,鄂某某(00027085)贷款档案,鄂某某(00027086)贷款档案,鄂某某(00027087)贷款档案,鄂某某(00027088)贷款档案,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下发的靖房他证靖宇镇字第000124**、00012424、00012422、00012425号他项权利证,领取发放贷款100万元凭证;孙某某房屋产权00027102号档案,温馨公司与孙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温馨公司与常佐铭签订温馨小区商品房预定购房协议、收据,孙某某(00027102号)抵押贷款档案,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了靖房他证靖宇镇字第000123**号他项权利证,领取发放贷款20万元凭证;温馨公司与夏某乙签订预定购房协议书、收据,温馨公司与施翠翠签订预定购房协议书、收据3张,代培清房屋产权证000270**号档案及借款档案,代培清房屋产权证000270**号档案及抵押贷款档案,2份温馨公司与代培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了靖房他证靖宇镇字第000123**、00012336号他项权利证,领取发放贷款47万元凭证;温馨公司与张洪国签订温馨小区商品房预定购房协议、收据、租赁协议、取暖费发票,温馨公司与封某某签订温馨小区商品房预定购房协议、收据、外墙粘砖合同书,马桂兰房屋产权证00027101档案及借款档案,马桂兰房屋产权证000270**号档案,2份温馨公司与马桂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了靖房他证靖宇镇字第000159**、00015924号他项权利证,领取发放贷款50万元凭证;景山支行不良贷款明细表、证明二份,靖宇县人民政府靖复决字(2015)第2、3、4、5、6、7、8、9、10、1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虽然不是贷款人,其行为是否属于骗取贷款行为。经查,本案被告人田某甲在张某甲、代培清、孙某某、代某某、田某乙、马桂兰没有实际购买其所开发的温馨小区门市房的前提下,虚构与上述人员购买房屋的事实,出具虚假买卖合同,并通过关系为上述人员办理了产权证,并用非正常手段取得的产权证作抵押,让上述人员顶名在景山支行骗取贷款253万元。导致靖宇县人民政府对上述违规颁发的产权证予以撤销和发放的贷款不能及时收回的法律后果,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出具与他人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非正常手段在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出产权证,并用产权证作抵押,用他人顶名的方式在景山支行骗取贷款25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骗取贷款罪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二、被告人田某甲于判决生效后,退赔给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贷款本金25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允国审判员  赵洪伟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