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何向鹏、吕周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向鹏,吕周雄,柯菊仙,胡红霞,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本用纸审判长 合议庭拟稿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797号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张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向鹏。被执行人吕周雄。被执行人柯菊仙。被执行人胡红霞。被执行人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法定代表人:何向鹏,该××董事长。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向鹏、吕周雄、柯菊仙、胡红霞、湖北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高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与本案当事人相同的案件正在执行中,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将本案指定到该院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1011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魏风审判员芦斌审判员晏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