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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阮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15号原告:阮某,经商。被告:徐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 判 长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毛爱民人民陪审员  尚家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