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阮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15号原告:阮某,经商。被告:徐某,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 判 长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毛爱民人民陪审员 尚家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