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略与陈炳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略,陈炳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444号申请执行人王略,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陈炳法,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略与被执行人陈炳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人陈炳法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略借款350000元,利息70000元(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4年11月25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24日止,2015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以上标准另计),律师代理费2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398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陈炳法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4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略发现被执行人陈炳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