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西安市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西安市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6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西安市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南南路276号长延堡商场二楼5-8室。法定代表人郭忠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西安市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琳君人民陪审员 毛 勇人民陪审员 李 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