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亚北诉被告梁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北,梁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1806号原告:郭亚北,男,汉族,1076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振兴、刘双飞,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晋,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郭亚北诉被告梁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兴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