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小宁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06号罪犯林小宁,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建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3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7日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犯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3296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小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3.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2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小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小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