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明喜、禹秀英与张明增、王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喜,禹秀英,张明增,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39号申请人张明喜,男。申请人禹秀英,女。被执行人张明增,男。被执行人王莉,女。申请人张明喜、禹秀英与被执行人张明增、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莘民一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04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莉在邮政银行工资已被冻结未到期,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程某在监狱服刑,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