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392号原告于某,女,汉族,1966年2月21日生。被告刘某,男,汉族,1958年1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4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于某负担。审判员 许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银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