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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392号原告于某,女,汉族,1966年2月21日生。被告刘某,男,汉族,1958年1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4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于某负担。审判员 许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银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