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高密市奇强制底厂与鲁振正、李志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奇强制底厂,鲁振正,李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奇强制底厂,住所地高密市经济开发区朝阳大街北。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被执行人鲁振正。被执行人李志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密市奇强制底厂与被执行人鲁振正、李志红债权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4868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商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恭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