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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高密市奇强制底厂与鲁振正、李志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奇强制底厂,鲁振正,李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奇强制底厂,住所地高密市经济开发区朝阳大街北。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被执行人鲁振正。被执行人李志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密市奇强制底厂与被执行人鲁振正、李志红债权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4868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商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恭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