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洪喜与许春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喜,许春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648号原告:李洪喜,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郭长有,梅河口市湾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及代收法律文书等特授权。被告:许春平,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喜诉被告许春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