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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洪喜与许春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喜,许春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648号原告:李洪喜,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郭长有,梅河口市湾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及代收法律文书等特授权。被告:许春平,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喜诉被告许春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