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浚昱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浚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酒泉浚昱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920974-2。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浚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60931-4。法定代表人高球,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酒泉浚昱电力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51312-7。法定代表人许仁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浚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酒执字第32-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酒泉浚昱电力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酒泉分行账户存款800万元。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酒泉浚昱电力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酒泉分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建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