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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265号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70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7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茂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