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265号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70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7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茂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