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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勤学与夏公超、张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学,夏公超,张俊萍,夏恭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979号原告:王勤学,男,1962年8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夏公超,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张俊萍,女,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夏恭君,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勤学与被告夏公超、张俊萍、夏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夏公超、张俊萍、夏恭君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朋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