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高港区毛家轮胎经营部与泰州市高港区华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港区毛家轮胎经营部,泰州市高港区华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777号原告高港区毛家轮胎经营部,住所在泰州市高港区。经营者毛子贵。委托代理人贾恒梅,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高港区华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杨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港区毛家轮胎经营部与被告泰州市高港区华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港区毛家轮胎经营部以双方纠纷已经协调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催交诉讼费期间,原、被告间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港区毛家轮胎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何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