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行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付淑琴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淑琴,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58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付淑琴,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文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丽莉,女。委托代理人杨峻,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理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毕菲,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一审第三人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9号。法定代表人李嘉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昌新,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嘉,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付淑琴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城房管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证续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10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付淑琴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在进行大吉危改项目(四期)建设中,西城房管局给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核发京建宣拆许字(2007)第141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3月1日)(以下简称141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西城房管局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核发前未举行听证,核发并延期后未向包括其在内的被拆迁人进行公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其对该续证不服,向西城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西政法复(2015)第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京建宣拆许字(2007)第142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该决定所维持的行政行为与其提出的复议请求并不一致,可见复议机关未经合法审理,程序审查不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西城房管局作出的141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一审法院审查认为,2015年6月26日,西城房管局就付淑琴与中信公司之间的拆迁纠纷已经作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西房裁字(2015)第77号)。2015年9月18日,付淑琴针对上述拆迁纠纷裁决书所依据的文件之一—141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付淑琴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对上述拆迁纠纷裁决的合法审查来进行保护,故付淑琴要求撤销西城房管局作出的141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起诉,应裁定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付淑琴的起诉。付淑琴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剥夺了其诉讼权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本院认为,2015年6月26日,西城房管局就付淑琴与中信公司之间的拆迁纠纷已经作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西房裁字(2015)第77号)。2015年9月18日,付淑琴针对上述拆迁纠纷裁决书所依据的文件之一的141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付淑琴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对上述拆迁纠纷裁决的合法审查来进行保护,故付淑琴要求撤销西城房管局作出的141号(续)《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起诉,应裁定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付淑琴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付淑琴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