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营诉被告杨富山、赵明山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营,杨富山,赵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418号原告:赵国营,男,生于1947年1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杨富山,男,生于1956年7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明山,男,生于1963年3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营诉被告杨富山、赵明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君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