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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营诉被告杨富山、赵明山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营,杨富山,赵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418号原告:赵国营,男,生于1947年1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杨富山,男,生于1956年7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赵明山,男,生于1963年3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营诉被告杨富山、赵明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汉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君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