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马培静、项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马培静,项广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2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陈涛,行长。被告马培静。被告项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马培静、项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