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志明申请执行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明,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法定代表人颜如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志明与四川遂宁市华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