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冰结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冰,柏贵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69号申请执行人朱冰,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居民。被执行人柏贵山,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朱冰与被执行人柏贵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柏贵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冰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柏贵山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柏贵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冰也同意本院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甘0423执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管新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