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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海深、尤立春诉被告吴坤、吴波、吴清、吴岳东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深,尤立春,吴坤,吴波,吴清,吴岳东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965号原告:吴海深,男,193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原告:尤立春,女,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址同上,系吴海深的妻子。被告:吴坤,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吴波,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吴清,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吴岳东,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原告吴海深、尤立春诉被告吴坤、吴波、吴清、吴岳东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吴海深、尤立春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海深、尤立春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海深、尤立春负担。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