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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严赛金与谢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赛金,谢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152号原告严赛金,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玉生,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媛,女,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赛金诉被告谢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赛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严赛金以双方已和解了结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赛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严赛金负担。审判员 盛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艳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