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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付志钰与董彩霞、刘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志钰,董彩霞,刘国庆,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付志钰。被执行人董彩霞。被执行人刘国庆。被执行人刘丹。申请执行人付志钰与被执行人董彩霞、刘国庆、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提级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董彩霞、刘国庆、刘丹支付申请执行人付志钰借款人民币500000元,被执行人董彩霞、刘丹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向付志钰支付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的借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彩霞、刘国庆、刘丹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XX柱执行员  张英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薄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