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金生与马志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生,马志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260号原告:郭金生,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被告:马志君,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伟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光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