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行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峰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4行初93号原告张峰,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宾,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法定代表人柴龙钢,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越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政府街19号法定代表人张燕友,区长。委托代理人陶鑫,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云辉原告张峰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