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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汉立五金有限公司与孙彬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汉立五金有限公司,孙彬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22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汉立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锡祥。委托代理人:张胜婷,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高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孙彬群,男,汉族,住陕西省彬县。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汉立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彬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判。原告诉称:2015年7月27日,原告在Q群指示出纳庞嘉萍向客户陈映华支付货款200万元。被告在窃取原告Q群信息后对收款方信息进行篡改,原告出纳庞嘉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转帐200万元。同日,原告出纳庞嘉萍发现上当受骗后立即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报案。截止起诉时,公安机关尚未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涉诉刑事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200万元予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7月27日,原告的出纳庞嘉萍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报案。同年7月28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向原告的出纳庞嘉萍出具佛公南立字(2015)1436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庞嘉萍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16年3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确认因被告涉嫌诈骗原告200万元,故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起诉被告。另查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公南立字(2015)14361号案仍在侦查过程中,尚未破案。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涉嫌诈骗为由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汉立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处理。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1400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国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符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