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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良与陈天骄、张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陈天骄,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王良。被执行人:陈天骄。被执行人:张凯。申请执行人王良与被执行人陈天骄、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执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洁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