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马娜与徐璐终本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娜,徐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马娜。被执行人徐璐。本院受理的马娜申请执行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