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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马娜与徐璐终本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娜,徐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马娜。被执行人徐璐。本院受理的马娜申请执行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