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严永桂诉被告许赐柏、陈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桂,许赐柏,陈晓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严永桂,男,汉族,农民,住漳平。被告许赐柏,男,汉族,农民,住漳平,现下落不明。被告陈晓金,女,汉族,农民,住漳平,现下落不明。原告严永桂诉被告许赐柏、陈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永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赐柏、陈晓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永桂诉称,2014年10月28日,被告许赐柏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许赐柏拒不还款。被告陈晓金系被告许赐柏的妻子,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晓金应共同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许赐柏身份证各1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原告及被告许赐柏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1张,证明被告许赐柏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的事实;3、向本院申请调取的漳平市拱桥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被告许赐柏、陈晓金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漳平市拱桥镇上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本院认为,因被告许赐柏、陈晓金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特征,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依据上述庭审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10月28日,被告许赐柏以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严永桂借款人民币6000元。借款当日,被告许赐柏向原告严永桂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言明: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借款人许赐柏;出借人严永桂;借款日期2014年10月28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许赐柏对上述借款分文未予偿还,拖欠至今。2015年12月23日,原告严永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上述被告许赐柏向原告严永桂借款发生在被告许赐柏与被告陈晓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赐柏向原告严永��借款,有被告许赐柏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严永桂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后,被告许赐柏应及时偿还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严永桂有权要求被告许赐柏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经催讨后起诉至法院,应视为已给被告许赐柏合理时间,被告许赐柏在被催讨后仍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严永桂要求被告许赐柏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许赐柏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借款应为被告许赐柏与被告陈晓金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许赐柏、陈晓金共同向原告严永桂偿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陈晓金与被告许赐柏共同偿还本案借款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许赐柏、陈晓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赐柏、陈晓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严永桂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610元,由被告许赐柏、陈晓金共同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冰冰(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