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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3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姜振雄与上海市卢湾公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振雄,上海市卢湾公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3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振雄,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赵会丽,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帅,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卢湾公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丁言刚,董事长。上诉人姜振雄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5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受理上海市卢湾公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姜振雄占有物返还一案后,姜振雄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其为本市济南路XXX弄XXX号底层后客堂的公房承租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反诉应当具备诉成立的要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应当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归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姜振雄所提反诉不符合前述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姜振雄的反诉不予受理。原审裁定后,姜振雄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原裁定,对其反诉依法予以受理。本院认为,如原审法院所言,反诉是独立的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共有住房承租权之归属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 梅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