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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颜建斌、刘丹艳、彭秀清、高美兰、黄春兰、方家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颜建斌,刘丹艳,彭秀清,高美兰,黄春兰,方家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7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住所地武夷山市。负责人李龙,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小梅,系原告职员,女,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邱芝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建斌,男,住武夷山市。被告刘丹艳,女,住武夷山市。被告彭秀清,男,住武夷山市。被告高美兰,女,住武夷山市。被告黄春兰,女,住武夷山市。被告方家兴,男,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被告颜建斌、刘丹艳、彭秀清、高美兰、黄春兰、方家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彭秀清已代颜建斌、刘丹艳偿还本案欠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