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富智与于德军、于德永、尹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智,于德军,于德永,尹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626号原告:刘富智,男,汉族。被告:于德军,男,汉族。被告:于德永,男,汉族。被告:尹金红,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富智诉被告于德军、于德永、尹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元,由原告刘富智承担215.00元,退回原告刘富智215.00元。审 判 长 胡洪焘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人民陪审员 吕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