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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富智与于德军、于德永、尹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智,于德军,于德永,尹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626号原告:刘富智,男,汉族。被告:于德军,男,汉族。被告:于德永,男,汉族。被告:尹金红,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富智诉被告于德军、于德永、尹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元,由原告刘富智承担215.00元,退回原告刘富智215.00元。审 判 长  胡洪焘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人民陪审员  吕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