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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和平、骆杨梅与被执行人汪子遗、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骆杨梅,汪子遗,刘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申请执行人骆杨梅。被执行人汪子遗。被执行人刘春花,系汪子遗之妻,自由职业者。申请执行人张和平、骆杨梅与被执行人汪子遗、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和平、骆杨梅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和平、骆杨梅与被执行人汪子遗、刘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639790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