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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庆土与吴功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土,吴功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72号原告:赵庆土。被告:吴功勤。原告赵庆土诉被告吴功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庆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庆土负担。审 判 长  季文超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俊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