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庆土与吴功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土,吴功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72号原告:赵庆土。被告:吴功勤。原告赵庆土诉被告吴功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庆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庆土负担。审 判 长 季文超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俊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