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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全粮与被执行人浚县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粮,浚县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刘全粮。被执行人浚县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靳文民,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全粮与被执行人浚县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公众号“”